CFR交易海上事故貨損風險移轉與索賠路徑
台灣ABC公司以CFR條件向美國供應商採購水果,船舶航行中發生擱淺,部分貨物變質。ABC到港驗收後要求賣方賠償,賣方拒絕並指示買方向承運人求償。本案聚焦CFR下風險何時移轉,以及買方應如何處理運輸途中貨損,包含保險安排與承運人索賠的優先順序。
2024年9月,台灣ABC公司(買方)與美國B公司(賣方)簽訂CFR基隆港契約,進口一批冷藏水果。賣方依約在美國裝運港完成裝船並支付至基隆港的海運費。航程中,承運船舶因航道事故短暫擱淺,導致冷鏈中斷,部分水果腐敗。貨抵基隆港後,ABC公司檢驗判定損失嚴重,立即向賣方請求賠償。賣方回覆:依CFR規則,裝船後風險已移轉,賣方不負運輸途中貨損責任,請ABC向承運人或其保險安排提出索賠。
依Incoterms 2020,CFR的核心是「費用由賣方負擔到目的港,但風險在裝運港裝上船時移轉給買方」。也就是說,賣方負擔運費不代表賣方承擔海上風險。貨物在裝運港完成裝船後,若在海上發生擱淺、天候、火災等事故造成滅失或損壞,原則上由買方承擔。
因此,ABC若要降低此類風險,通常有兩種實務路徑:第一,事前自行投保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事故後持保險單據向保險人索賠;第二,若保險不足或未投保,則依海上運送契約與提單條款,向承運人主張其應負的法定或契約責任(例如承運人過失造成貨損時)。本案事故屬裝船後海上運輸風險,若無證據顯示賣方在裝船前即有包裝或冷鏈安排缺失,通常難以向賣方主張賠償。
一、CFR下賣方負擔運費是否會延後風險移轉時點
二、貨損發生於海上事故,買方索賠對象應如何排序與選擇
三、買方未投保時,能否以「賣方安排運輸」為由要求賣方吸收風險
正方(買方立場):賣方選擇承運人並安排運輸,應對運輸安全或冷鏈失效負一定責任,否則買方承擔過多不可控風險。其代價是容易混淆「費用」與「風險」概念,導致契約風險界線不清。
反方(賣方立場,正確方):CFR明確以裝船為風險移轉點,賣方僅負運費,不負海上事故風險;買方應自行投保或向承運人依提單求償。其風險是若賣方在裝船前已違約(如包裝不當、冷鏈未達約定),仍可能被追究。
本案貨損風險原則由台灣ABC公司承擔。ABC應優先檢視是否有投保可供索賠,並同時蒐集提單、海事事故證明、到港檢驗報告等資料,評估是否可向承運人主張責任;若無保險且承運人免責成立,則買方須自行吸收損失。
Incoterms 2020 C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