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CIF下運輸路線變動造成延滯與價格下跌風險歸屬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以CIF條件自日本進口花生仁,賣方依期裝船並交付單證,但船舶改道停靠並滯港一個月,導致到港延遲及市場價格大跌,買方因而拒付拒收。

【案情介紹】

交易採信用證付款。賣方已依期裝船並提交單證,航程中承運船舶改先停靠青島並滯港,貨物晚到,市場價格在延誤期間大幅下降。買方拒絕受領並試圖將價格損失轉嫁賣方。

【案情分析】

CIF屬裝運型條件,賣方於裝運港完成裝船時即完成主要交貨並移轉風險。若賣方已適當安排運輸且無另行承諾特定到港日期,承運過程中的一般延誤與市場價格波動通常不由賣方承擔。

【爭議大綱】

一、CIF賣方是否保證特定到港日期

二、運輸延誤與市場價格下跌由誰承擔

三、買方能否以貨價下跌拒付拒收

【意見討論】

買方可主張運輸由賣方安排,應對延誤負責;賣方則可主張CIF僅要求安排運輸至目的港,不代表承擔裝船後全部運輸與市場風險。若買方重視到港期限,應以契約明定。

【參考解答】

在賣方已依約裝船、安排合理運輸並提交相符單證的前提下,一般運輸延遲與市場價格下跌風險多由買方承擔,買方不能僅因此拒付拒收。

【相關法規】

UCP 600 Article 5:Banks deal with documents and not with goods.

中文:銀行僅處理單據,不處理貨物本身。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