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FCA交付承運人即交貨,承運人倉庫水損風險誰承擔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以FCA某城市交貨條件出售咖啡豆給美國買方,買方先付40%訂金,餘款約定到貨後支付。ABC公司依約把貨交給買方指定的運輸代理公司後即通知請款,隔天當地暴雨導致貨代倉庫進水,部分咖啡豆受損。買方以「沒收到完好貨物」拒付尾款;ABC公司主張FCA下交付買方指定承運人即完成交貨,風險已移轉,尾款仍應支付,爭議因此產生。 (iContainers)

【案情介紹】

某年3月,美國買方向ABC公司購買咖啡豆900公噸,交貨條件為FCA某交貨地。合約約定買方於簽約後20天內預付40%作訂金,其餘款項於收到貨物後匯付。買方按期支付訂金後,ABC公司於5月2日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一家運輸代理公司,並在交貨後即通知買方辦理尾款支付。5月3日晚間當地突降罕見暴雨,貨代公司疏忽導致倉庫進水,100公噸咖啡豆受潮損壞。買方主張尚未收到貨物或貨物不完好,拒絕支付尾款,ABC公司遂提請爭端解決程序。

【案情分析】

FCA的交貨完成點在「指定交貨地把貨交給買方指定承運人(或置於其處置之下)」;自該時起風險移轉給買方。也就是說,貨代倉庫屬買方指定承運人的控制範圍,交貨完成後發生的水損,原則上屬買方風險,買方不宜以此對抗賣方的價金請求。 (iContainers)

不過,本案付款條款寫成「到貨後付尾款」容易造成誤解:它是商業上的付款節點安排,不等於把風險移轉點改成到貨後。若買方希望「到貨且完好」才付款,應在合約中把條件寫成可執行的品質驗收或條件付款機制,並搭配保險與索賠流程;否則在FCA架構下,買方應向其指定承運人或保險人主張,而非拒付尾款。

【爭議大綱】

FCA下交貨完成與風險移轉的時間點,是否以「交付買方指定承運人」為準。

付款條款「到貨後付」是否會把風險移轉點推遲,或僅是付款時點安排。

貨代保管疏失造成貨損時,買方救濟應向誰主張,能否對賣方拒付。

【意見討論】

正方:貨沒完好到買方手上就不算交貨,買方可拒付尾款

代價與風險:忽略FCA風險已移轉;若拒付被認定違約,可能面臨利息、損害賠償與信用損失。

反方:FCA交付承運人即交貨,貨代水損屬買方風險,尾款仍應支付(正確)

代價與風險:買方需自行向承運人或保險求償,理賠流程與時間成本增加,但符合風險配置與交易秩序。

【參考解答】

湯姆遜公司(買方)拒絕付款不合理。原因是FCA下賣方在指定交貨地把貨交給買方指定承運人時,即完成交貨,風險同時移轉給買方;貨代倉庫進水屬交貨後風險,買方應向其指定承運人或保險機制主張,而非拒付尾款。實務上建議:付款條款要與風險移轉點一致,若要到貨驗收才付款,需另行約定條件付款與驗收標準,避免用一句「到貨後付」造成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