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到岸交貨遇海上火災,風險何時移轉誰負擔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向日本供應商採購船用設備,契約採用到岸交貨型條件(原文為DES)。航程中船舶因不可抗力起火,部分設備燒毀。核心在到岸型條件的風險分界點及現行Incoterms下的理解。
【案情介紹】
賣方負責將設備運至約定目的港。貨物尚在航程中、尚未於目的港交由買方控制前發生海上火災,造成部分設備滅失。雙方對賣方、買方、承運人與保險人的責任產生爭議。
【案情分析】
原DES屬到達型術語,其風險並非像CIF/CFR在裝運港即移轉,而是賣方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並依條件交付時才移轉。Incoterms 2020已無DES,實務上應依契約實質與相近的現行到達型術語判斷。
【爭議大綱】
一、到岸型條件的風險移轉時點
二、海上火災發生時貨物是否已完成交付
三、承運人或保險人的責任與買賣雙方風險分配如何區分
【意見討論】
買方可主張貨物尚未到達約定目的港,因此風險仍在賣方;賣方若援用一般海上不可抗力,仍須先面對到達型條件下其承擔運輸風險至目的地的基本分配。
【參考解答】
依到達型交貨邏輯,貨物尚未到達約定目的港並完成交付前發生的海上火災,買賣契約上的貨物風險原則仍由賣方承擔;賣方另可依運輸或保險關係尋求救濟。
【相關法規】
原書使用DES。現行Incoterms 2020已取消DES,實務判斷應依契約約定並參照現行相近到達型條件。
【大綱】
到達型條件與CIF/CFR不同,風險通常持續由賣方承擔至約定目的地完成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