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航行途中火災導致之共同海損與單獨海損認定

【案例概要】

一艘貨輪在從天津開往新加坡的航程中起火,船長為保全整體船貨安全,緊急採取灌水滅火及拖輪措施。火勢雖撲滅,但產生多項損失與費用。本案重點在於釐清各項損失是否屬於共同海損,並判定各方責任。

【案情介紹】

貨輪在航行中發生貨艙起火,火勢蔓延至機艙,為防災擴大,船長緊急灌水滅火。火雖撲滅,但主機損壞,需拖回天津新港修理,之後再啟程。此次事故損失包括:

① 1000箱貨物被火燒毀

② 600箱因滅火灌水而損壞

③ 主機及甲板受損

④ 拖輪費用

⑤ 額外燃料與船員薪資支出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共同海損與單獨海損的區分。單獨海損指未為全體利益而產生的個別損失;共同海損則為保全船貨整體利益而有意為之之合理犧牲或費用。

本案中,①與③屬事故直接結果,與「有意為之」無關,為單獨海損;②④⑤皆為保全全船之必要行動,具共同海損構成要件。

【爭議大綱】

哪些損失屬共同海損?哪些屬單獨海損?誰應負擔賠償?

【意見討論】

正方:所有損失皆屬共同海損,因火災與處理行動密切相關。

反方:只有因保全船貨整體安全所產生的損失與費用才算共同海損,其他仍屬單獨海損。

(正確立場: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