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買方遲延或拒絕開證,賣方轉賣減損後的損害如何認定
【案例概要】
土耳其供應商與台灣 ABC 公司以 CIF 高雄成交,約定 ABC 於期限內開立不可撤銷信用證;ABC 長期不開證且不回覆催告,賣方轉賣貨物減損。
【案情介紹】
賣方已備妥設備並運至裝運港倉庫,ABC 仍未依約開證。多次催告無果後,賣方轉售第三人並產生差價、倉儲與公證等費用。
【案情分析】
信用證交易下,依契約完成開證屬買方付款義務的一部分。買方持續不開證可能構成重大違約。賣方在多次催告後合理轉賣屬減損措施,但轉賣時間、方式及價格仍須合理。
【爭議大綱】
一、開證是否屬核心付款義務
二、兩份近似契約的效力
三、轉賣是否屬合理減損
四、差價及附帶費用能否求償
【意見討論】
正方:賣方未提供確切裝船排程,買方不應負全部損失。
反方(正確):開證義務明確,長期不履行且不回覆催告,賣方得合理轉賣減損。
【參考解答】
ABC 未履行開證義務;賣方合理轉賣後可主張差價與必要附帶費用。
【相關法規】
CISG Article 54、74、75;UCP 600;eUCP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