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買方遲延或拒絕開證,賣方轉賣減損後的損害如何認定

【案例概要】

土耳其供應商與台灣 ABC 公司以 CIF 高雄成交,約定 ABC 於期限內開立不可撤銷信用證;ABC 長期不開證且不回覆催告,賣方轉賣貨物減損。

【案情介紹】

賣方已備妥設備並運至裝運港倉庫,ABC 仍未依約開證。多次催告無果後,賣方轉售第三人並產生差價、倉儲與公證等費用。

【案情分析】

信用證交易下,依契約完成開證屬買方付款義務的一部分。買方持續不開證可能構成重大違約。賣方在多次催告後合理轉賣屬減損措施,但轉賣時間、方式及價格仍須合理。

【爭議大綱】

一、開證是否屬核心付款義務

二、兩份近似契約的效力

三、轉賣是否屬合理減損

四、差價及附帶費用能否求償

【意見討論】

正方:賣方未提供確切裝船排程,買方不應負全部損失。

反方(正確):開證義務明確,長期不履行且不回覆催告,賣方得合理轉賣減損。

【參考解答】

ABC 未履行開證義務;賣方合理轉賣後可主張差價與必要附帶費用。

【相關法規】

CISG Article 54、74、75;UCP 600;eUCP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