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非實質性附加條件與及時反對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報價出售300噸農產品,B公司在期限內接受,但要求增加產地證、植物檢疫證明及符合海運標準的包裝。ABC公司於回覆期限內表示拒絕交易,雙方爭執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於7月17日向國外B公司報價,出售C514型號農產品300噸,即期裝船,以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每噸CIF鹿特丹900美元,要求7月25日前回覆。B公司於7月22日接受,但要求提供產地證、植物檢疫證明,並要求包裝符合海洋運輸標準。ABC公司於7月25日回覆,表示因市場價格變動且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將貨物售出,因此拒絕交易。
【案情分析】
Cases檔依CISG第19條第2款認為,B公司增加的產地證、檢疫證明及包裝要求屬非實質性變更,因此其回覆原則上仍可構成接受。但發價人若在合理時間內提出反對,該接受不按新增條件生效。本案ABC公司於7月25日明確表示拒絕,Cases檔因此認為雙方未形成有效合同。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立場一:B公司主張新增條件僅屬非實質性要求,其7月22日回覆已構成接受。
立場二:ABC公司主張即使新增條件非實質性,自己仍可在合理時間內明確反對,使合同不成立。
依Cases檔分析,ABC公司已及時提出反對。
【參考解答】
B公司新增條件屬非實質性變更,但ABC公司在合理時間內明確反對,因此雙方未成立有效合同,ABC公司無需履行交易。
【相關法規】
CISG Article 19(2):接受中包含不構成實質性變更的附加或不同條件時,仍可構成接受;但發價人若毫不遲延地提出反對,則不發生該效果。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