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遭遇流冰後採取自救行動所引發的損失分類

【案例概要】

一艘貨輪航行途中與流冰相撞導致船身破損並進水,部分貨物遭受浸泡損害。為防止船隻沉沒,船長將船開往淺灘,並拋棄部分貨物以減輕重量。本案探討各項損失屬單獨海損或共同海損。

【案情介紹】

貨輪在海上行駛時撞上大塊流冰,船體左舷破裂,導致海水灌入貨艙,數批貨物被泡壞。船長為保全船隻與其餘貨物,決定將船駛入鄰近淺灘暫停,進行緊急排水並修補船體。由於排水與修補後浮力仍不足,船長命令將一批笨重但無損的貨物丟棄入海,以利重新上浮。

【案情分析】

本案中,撞冰造成的破洞與貨物進水損壞為事故直接後果,屬單獨海損。然而,船長為保全整體安全所採取的駛往淺灘、排水、修船及拋貨行為,具備「為了共同安全而有意進行的犧牲與費用」之條件,應屬共同海損。

【爭議大綱】

事故發生後的所有損失是否都屬於共同海損?

【意見討論】

正方:整體過程源於一場事故,所有損失均屬同一因果鏈,應一併視為共同海損。

反方:僅有為保全船舶與貨物所進行之「合理且自願犧牲」才是共同海損,其他仍為單獨海損。

(正確立場:反方)

【參考解答】

根據《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單獨海損指事故本身所造成之直接損失;共同海損則指為整體安全所作之非常且合理犧牲與費用。因此,本案中撞冰與貨物受浸為單獨海損,而駛往淺灘、拋貨、修補與排水所導致的其他損失則為共同海損。

【相關法規】

《York-Antwerp Rules 2016》Rule A:

"There is a general average act when, and only when, any extraordinary sacrifice or expenditure is intentionally and reasonably made or incurred for the common safety..."

「僅當為了共同安全,有意並合理地進行之非常犧牲或支出時,方構成共同海損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