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無法履行關鍵產品是否構成根本違約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與國外B公司簽訂2萬美元汽車配件出口合同,其中4個型號須依B公司樣品生產。ABC公司因數量少、成本高且找不到代工廠,無法完成這4個關鍵型號,B公司要求取消全部訂單並退還定金與樣品。
【案情介紹】
合同包括10個型號汽車配件,其中4個型號需依B公司提供的樣品生產。B公司先支付1000美元定金,餘款在生產完成後支付,其中30%以信用證、70%以電匯支付。B公司開立信用證後,ABC公司開始生產,但因4個型號訂單量少、生產成本過高,且始終找不到其他廠商代工,接近裝船期限時仍無法完成。B公司主張這4個型號非常重要,缺貨將使其錯失商機,因此要求取消全部訂單並退還定金及樣品;ABC公司最終同意並承擔損失。
【案情分析】
Cases檔依CISG第25條認為,一方違約若使另一方基本喪失其依合同有權期待的利益,即構成根本違約。ABC公司無法提供B公司所需的關鍵型號,使合同目的受到根本影響,因此構成根本違約。依Cases檔列示,買方可採取撤銷合同、要求替代貨物、降低價款及請求損害賠償等救濟。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立場一:ABC公司可主張大部分貨物已完成,未完成部分僅占部分型號,不必然影響整份合同。
立場二:B公司主張未完成的4個型號是交易關鍵,缺貨將使其喪失主要商業利益,因此屬根本違約。
依Cases檔分析,第二種立場成立。
【參考解答】
ABC公司無法履行合同核心義務,構成根本違約。B公司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還定金與樣品,並依CISG主張相應救濟與損害賠償。
【相關法規】
CISG Article 25:一方違約若造成另一方基本喪失其依合同有權期待的利益,即可能構成根本違約。
CISG Article 70:即使涉及風險轉移規則,賣方根本違約仍不影響買方可行使的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