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FOB條件下倉至倉條款的適用範圍與保險理賠責任歸屬

【案例概要】

在一筆FOB條件的交易中,貨物於運送至碼頭的過程中損壞。儘管買方已投保包含「倉至倉」條款的一切險,因尚未完成風險轉移,賣方希望透過該保單向保險公司索賠,但遭拒。爭議點在於保險責任是否涵蓋賣方於交貨前遭遇的損失。

【案情介紹】

買賣雙方以FOB(裝運港船上交貨)條件簽約,買方負責保險並投保一切險及「倉至倉」條款。貨物從賣方倉庫運往碼頭途中遭遇意外損壞。賣方遂以「倉至倉」條款主張保險理賠,遭保險公司拒絕;進而要求買方以被保險人身份提出理賠請求,亦遭拒。

【案情分析】

依FOB條件,風險於貨物通過船舷時轉移至買方。在此之前發生之損失應由賣方負責。即便保單內容包括「倉至倉」條款,若被保險人非損失發生時的實益所有人,保險公司可合理拒賠。買方保險不適用於賣方,賣方雖有可保利益,卻非該保單的被保險人,亦非合法受讓人,無權提出理賠。

【爭議大綱】

FOB條件下,「倉至倉」條款是否涵蓋裝運前的風險?非保單受益人是否得主張理賠?

【意見討論】

正方:既然保單中載明「倉至倉」,不論風險轉移與否,只要在期間內發生損失皆應賠償。

反方:風險轉移仍以貿易條件為依據,「倉至倉」僅適用於被保險人,非所有方皆有理賠權。

(正確立場:反方)

【參考解答】

保險的理賠應建立在風險已轉移且保單權利人符合保險利益原則之上。FOB條件下,風險尚未轉移前所發生的損失屬賣方責任。雖保單涵蓋倉至倉,但其保障對象為買方,而非賣方。因此保險公司拒絕賠償並無不當。

【相關法規】

Incoterms® 2020 FOB條款說明:

“Risk transfers from the seller to the buyer when the goods are loaded on board the vessel at the port of shipment.”

「風險於貨物裝上船舶時,從賣方轉移至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