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包裝不符與一般違約
【案例概要】
合同規定女士襯衣每箱30件,賣方雖交足總數量,但部分箱子每箱只裝24件。買方以包裝不符為由拒收全部貨物,賣方則主張市場價值未受影響,買方應收貨。
【案情介紹】
一家公司與另一家公司簽訂女士襯衣買賣合同,約定每箱30件。賣方如數交付全部襯衣,但其中部分使用每箱24件的小箱,總數量並未短少。買方以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為由拒收整批貨物。賣方主張,經公證人證明,不論每箱24件或30件,每件襯衣市場價格均相同,因此買方應接受貨物。
【案情分析】
Cases檔依CISG第35條指出,賣方交付的貨物須符合合同約定的數量、品質、描述與包裝方式。本案確有包裝不符,但貨物總數量正確,市場價值也未受影響,因此Cases檔將其定性為一般違約,而非根本違約。買方不能因此拒收全部貨物,但可要求賣方賠償包裝不符所造成的合理損失。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立場一:買方主張包裝方式是合同明確條款,賣方未依約裝箱,因此可拒收整批貨物。
立場二:賣方主張總數量、品質與市場價值均未受影響,包裝差異不足以使合同目的落空。
依Cases檔分析,第二種立場較符合本案違約程度。
【參考解答】
買方應接受全部貨物,但賣方應賠償因包裝不符造成的合理損失。本案屬一般違約,未達到可解除整份合同的程度。
【相關法規】
CISG Article 35(1):賣方須交付符合合同約定之數量、品質、描述及包裝方式的貨物。
CISG Article 35(2):除另有約定外,貨物應適合通常用途、符合樣品或樣式品質,並以通常或足以保護貨物的方式包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