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買方未及時替代購買,差價損失可否按更晚的高價計算

【案例概要】

美國買方向台灣 ABC 公司採購合金原料,ABC 到期未交貨,市場價格快速上漲;買方卻拖延數月才在高價位補貨並請求全額差價。

【案情介紹】

交期屆滿時買方已能確定供應中斷,但未即時替代採購,直到市場進一步上漲後才補貨。

【案情分析】

損害賠償受減輕損失義務限制。買方須在合理時間內以合理方式進行替代交易;若明知價格上漲仍拖延,後續擴大的價差可能被認定為可避免損失。

【爭議大綱】

一、合理時間如何判斷

二、快速上漲市場是否提高即時採購責任

三、差價應按實際補貨價或合理期間市場價計算

【意見討論】

正方:買方有採購流程限制,可按實際補貨價求償。

反方(正確):拖延造成的擴損不應由賣方承擔。

【參考解答】

買方未盡減損義務;差價以合理期間內可取得的替代價格為可賠範圍上限。

【相關法規】

CISG Article 75、77。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