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貨物不符與買方保全義務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向匈牙利商人出口水果,貨到後被發現短少10%且品質低於合同。買方拒付、拒收並未保全易腐貨物,導致水果腐爛,另產生5萬美元倉儲與處理費。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與匈牙利商人簽訂水果出口合同,付款方式為貨到驗收後付款。貨物抵達後,買方發現水果數量短少10%,品質也低於合同約定,因此拒絕付款並拒絕提貨。水果隨後腐爛,台灣ABC公司另需支付匈牙利海關5萬美元倉儲費及處理費,陷入被動局面。
【案情分析】
Cases檔指出,本案須先判斷ABC公司的貨物不符是否達到根本違約。若屬根本違約,買方可拒收並主張救濟;若非根本違約,買方可能只能要求減價或賠償。但即使買方欲拒收,依CISG第86條第1款仍負有採取合理措施保全貨物的義務,尤其水果屬易腐貨物。匈牙利商人未妥善保全,導致水果腐爛並產生高額倉儲費,ABC公司可據此交涉並要求其分擔部分損失。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立場一:買方可主張數量與品質均不符合同,因此有權拒收並拒付。
立場二:ABC公司可主張即使買方有權拒收,也必須履行合理保全義務,不能放任水果腐爛並擴大損失。
Cases檔認為應同時處理賣方違約與買方未保全貨物兩方面責任。
【參考解答】
ABC公司應先查明短量與品質不符是否構成根本違約,同時主張匈牙利商人未履行保全貨物義務,要求其承擔因未保全而擴大的部分損失,並透過協商降低倉儲及處理費負擔。
【相關法規】
CISG Article 25:根本違約。
CISG Article 70:賣方根本違約不影響買方可採取的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