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賣方遲延交貨時,買方可否要求實際交付並併請求賠償
【案例概要】
德國買方與台灣 ABC 公司簽新型自行車買賣契約,ABC 通知首批將大幅延遲,買方拒絕展期並要求交貨及損害賠償。
【案情介紹】
買方仍有新品上市與供應鏈需求,因此未立即解除,而是要求 ABC 實際履行並補償遲延造成的損失。
【案情分析】
CISG 的買方救濟包含要求實際履行、給予額外期限、在符合要件時解除,以及損害賠償。損害賠償可與實際履行併用,但買方的救濟策略應保持一致,避免同時主張相互矛盾的解除與交貨。
【爭議大綱】
一、實際履行與解除的取捨
二、是否須先給予額外期限
三、要求交貨與遲延損害能否併存
【意見討論】
正方:買方仍需貨物,可要求交付並求償。
反方:若遲延過久,應直接解除並替代採購。
【參考解答】
買方可要求實際履行,並依損失另請求賠償;但解除後通常不能再要求原賣方交貨。
【相關法規】
CISG Article 45、46、47、74–77。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