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賣方遲延交貨引發根本違約時,買方解除與損害如何計算
【案例概要】
台灣 ABC 公司向美國供應商採購印表機並按期開立信用證,賣方到期仍未裝船,事後才要求展延信用證。ABC 解除並索賠。
【案情介紹】
賣方在交貨期限屆滿後才通知船期延後,要求 ABC 立即修改信用證;雙方無法就展延與價格調整達成一致。
【案情分析】
若遲延已使買方主要期待利益落空,可能構成根本違約。解除後如買方未替代購買但貨物有可得時價,可依解除時時價與契約價差額計算,另加其他符合因果關係、可預見性與減損義務的損失。
【爭議大綱】
一、遲延何時構成根本違約
二、信用證展延是否屬契約變更
三、未替代購買時如何認定時價
【意見討論】
正方:賣方到期後才要求展延,買方解除合理。
反方:船期延後可透過修證處理,不應逕行解除。
【參考解答】
ABC 解除並索賠具合理性;未替代購買時可依解除時時價差額計算。
【相關法規】
CISG Article 74、75、76;UCP 600。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