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期限內接受但賣方已另售貨物的責任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向國外B廠報價出售羊毛,要求15天內回覆。B廠於4月17日回覆要求發貨,但ABC公司因尚未收到回覆,已於同日將羊毛出售給另一家紡織廠,雙方遂發生仲裁爭議。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有一批羊毛待售。4月2日,ABC公司向國外B廠發出包含明確交易條件的報價,並規定爭議提交特定仲裁委員會,同時要求在15天內回覆。4月17日,B廠回覆ABC公司,請其盡快發貨;因時差關係,ABC公司直到4月18日才收到回覆。在此期間,ABC公司於4月17日已將羊毛賣給另一家紡織廠。B廠隨後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並要求賠償。

【案情分析】

Cases檔依CISG第20條第1款分析報價有效期限的計算,並認為B廠4月17日的回覆仍在期限內。ABC公司在收到回覆前已將貨物售出,因此造成合同無法履行,後續責任與賠償金額須依具體情況判斷。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立場一:B廠主張其在期限內接受,合同已成立,ABC公司另售貨物應負違約責任。

立場二:ABC公司可主張其在實際收到接受前已將貨物售出,責任範圍仍應依有效期限計算與具體事實判斷。

Cases檔結論傾向認為B廠接受仍有效,但賠償範圍由仲裁依具體情況判斷。

【參考解答】

依Cases檔,B廠在期限內接受報價,但ABC公司已將貨物出售,導致無法履行合同。B廠未必能取得全部賠償,仲裁委員會應依具體情況判斷ABC公司的責任及賠償金額。

【相關法規】

CISG Article 20(1):關於以電報或信件固定接受期間時,期間起算方式的規定。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