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CIF最低保險以外加保,費用與追加運費誰負擔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以CIF San Antonio出口罐頭至智利買方,合約載明賣方投保110%發票價值的海運貨物保險。買方因當地罷工風險要求加保罷工險,ABC公司配合並列為補充條款。運輸途中為避風暴產生額外運費。到港後買方匯款不足,主張加保屬原價內含不另付,且其已代付增加的運費,故直接在貨款中扣除。ABC公司主張扣款不當,要求補足。

【案情介紹】

2019年6月,ABC公司與智利Fenson Trading簽罐頭出口合約,條件CIF San Antonio,付款為貨到後10天內T/T付清。保險條款由賣方投保110%發票價值。簽約後買方來電表示近期工人罷工頻仍,要求賣方額外加保罷工險;ABC公司將此變更寫入補充條款並加保。航程中遇風暴改道避風,產生額外運費但貨物仍安全抵港。ABC公司備妥單據請款,買方卻少付,理由是:加保罷工險屬原合約範圍不應另收;另額外運費由買方先代付給船公司,所以匯款時直接扣除。

【案情分析】

CIF下賣方負有投保義務,但通常是「最低保險覆蓋」;若買方要求更高或額外險別,應由雙方明確約定「是否可加保、費用由誰負擔、如何結算」。若補充條款只寫「加保」卻未寫「費用由買方另付」,實務上就容易被買方主張已含於CIF價內。

至於避風暴產生的額外運費,屬於貨物裝船後、風險已移轉區間所衍生的非常費用,原則上不應由賣方承擔;即使買方先代墊,也不代表其可逕自扣減貨款,仍應依合約的付款與費用結算機制辦理,否則構成短付與違約風險。

【爭議大綱】

CIF加保罷工險是否屬賣方原本必須負擔的保險義務,費用能否另計。

航程避風暴造成的追加運費,屬正常運費或非常費用,應由誰負擔。

買方是否可自行以「代墊」為由直接扣貨款,扣款程序是否正當。

【意見討論】

正方:加保費用應由賣方吸收,買方可不另付

理由:合約保險由賣方負責,補充條款僅寫加保未寫另計,賣方應自行內部消化。

代價與風險:賣方利潤被侵蝕,且形成「買方追加要求不用付費」的錯誤誘因。

反方:加保費用與追加運費均不應由賣方負擔,買方不得短付(正確)

理由:CIF賣方義務為最低保險覆蓋;買方要求額外險別,應由買方負擔費用並明確結算。追加運費屬裝船後風險區間的非常費用,原則由買方承擔;即使代墊,也應另行請款,不得逕自扣減貨款。

代價與風險:若條款未寫清,賣方舉證成本上升;但仍可主張交易慣例與費用性質,並要求買方補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