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交貨完成時點判定與提單作為證明
台灣ABC公司以CIF條件出口貨物到新加坡,貨物於裝運港完成裝船後啟航並抵達目的港,買方於數日後提貨。爭點在於賣方何時、何地完成交貨義務,以及交貨完成與到港、提貨時間的區別。本案用以釐清CIF交貨點仍在裝運港。
2024年3月,台灣ABC公司以CIF新加坡港條件出口一批工業零件給新加坡B公司。ABC於4月11日將貨物送達台中港碼頭,4月15日開始裝船,4月16日下午完成裝船並取得承運人簽發的提單。船舶4月17日開航,5月4日抵達新加坡,5月8日買方提貨。買方主張交貨應以到港或提貨為準,要求賣方對途中風險與到港前的時間負責。
依Incoterms 2020,CIF的交貨義務完成於裝運港「貨物裝載上船」之時,交貨地點亦在裝運港的船上,而非目的港。賣方雖需負擔運費並辦理最低程度的貨物保險,但這些是附隨義務,並不改變交貨點與風險移轉點。實務上,提單的簽發日期與裝船註記通常用來證明賣方已完成裝船交貨,買方在目的港的提貨時間僅反映物流流程,與交貨完成並不相同。
一、CIF交貨義務是否以到港或買方提貨為完成要件
二、賣方辦理運輸與保險是否會改變交貨地點的法律判斷
正方(買方立場):買方需到港才可控制貨物,應以到港或提貨作為交貨完成點,較符合實務感受。其代價是將CIF混同到達型條件,風險界線失真。
反方(賣方立場,正確方):CIF交貨在裝運港完成,提單可作證;到港與提貨不影響交貨完成時點。其風險是若提單顯示非裝船提單或裝船註記不明確,證明力可能受挑戰。
交貨地點在台中港承載貨物的船上;交貨完成時間為完成裝船之日(可由提單日期或裝船註記佐證),非到港或提貨日。
Incoterms 2020 CIF
英文:Delivery is completed when the goods are loaded on board the vessel at the port of shipment.
中文:賣方於裝運港將貨物裝載上船時,即完成交貨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