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設備未達技術指標但未至根本違約時,買方可否依比例減價

【案例概要】

台灣 ABC 公司向法國供應商採購生產線與技術,設備多次調試仍未達附件技術指標,ABC 已支付半數價款並主張減價。

【案情介紹】

契約以連續試產及技術要求作為驗收基準。設備可運作但性能持續低於約定,雙方多次留下調試紀錄。

【案情分析】

減價適用於貨物不符但交易仍繼續的情形,不以解除為前提。減價幅度應依實際交付價值與符合契約時價值的比例計算,不能由買方任意決定;若賣方能合理補救,買方亦不得無故拒絕後直接減價。

【爭議大綱】

一、性能不足屬減價或根本違約

二、賣方是否仍有補救空間

三、減價比例如何舉證

【意見討論】

正方:設備仍可使用但價值降低,減價較符合比例原則。

反方:若主要生產目的已落空,應改走解除。

【參考解答】

ABC 原則可主張減價,但需以試產數據、鑑定或市場價值證明減價幅度。

【相關法規】

CISG Article 48、50。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