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僅憑傳聞不足以中止或拒絕交貨,須有明確重大風險

【案例概要】

台灣 ABC 公司向美國供應商採購家具並以信用證付款,買方已按期開證;賣方僅因聽聞 ABC 財務吃緊,即以預期違約為由拒絕出貨。

【案情介紹】

ABC 已履行開證準備,但賣方沒有具體財務證據,只依市場傳聞判斷買方可能不能付款。

【案情分析】

CISG 對預期風險採梯度處理:須有客觀情況顯示對方將不履行重大義務,才可中止履行;若更進一步明顯將構成根本違約,才可解除。信用證已開立時,賣方的收款保障主要來自開證行,單純買方資力傳聞不足以支持拒絕交貨。

【爭議大綱】

一、傳聞與客觀財務證據的差異

二、中止與解除的門檻

三、信用證獨立性對風險判斷的影響

【意見討論】

正方:賣方可基於財務風險停止出貨。

反方(正確):沒有客觀重大證據,且信用證已開立,賣方拒絕履行反構成違約。

【參考解答】

賣方不符合中止或解除要件,其拒絕出貨構成違約。

【相關法規】

CISG Article 71、72;UCP 600。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