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政府程序變動能否免責,關鍵在可預見性與通知義務

【案例概要】

台灣 ABC 公司以 CFR 高雄向美國賣方購買鋼條,約定期限前開立信用證。ABC 因進口許可程序受阻未按時開證,主張政府程序調整屬不可抗力。

【案情介紹】

相關主管機關職掌變動早在締約前已發生,ABC 未事先評估,也未在障礙發生後及時完整通知賣方。

【案情分析】

CISG 免責要求障礙非當事人所能控制、締約時無合理理由預見、且無法避免或克服;同時負有及時通知義務。本案政府程序變更在締約前已可得知,因此難符合不可預見要件。

【爭議大綱】

一、政府行政變動是否當然屬不可抗力

二、締約時可預見性的判斷

三、通知義務未履行的效果

【意見討論】

正方:行政程序非企業可控制,應免責。

反方(正確):變動締約前已存在且未及時通知,難免責。

【參考解答】

ABC 難依不可抗力免責,契約約定的違約責任與合理利息仍可能成立。

【相關法規】

CISG Article 79;UCP 600。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