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混裝未劃撥不生風險移轉,CFR 仍須先明確劃歸合同
【案例概要】
美國賣方向台灣 ABC 公司出售小麥 2000 噸,採 CFR 條件;賣方將 5000 噸混裝,計畫到港後再分撥。途中部分小麥變質。
【案情介紹】
航程中並無方法辨識哪 2000 噸屬 ABC 契約項下。賣方仍主張裝船時風險已移轉。
【案情分析】
即使 CFR 通常以裝船作為風險移轉點,移轉的仍必須是已被清楚識別為本契約項下的貨物。若未以標記、裝運單據、通知或其他方式特定化,風險尚未移轉。
【爭議大綱】
一、風險移轉與貨物特定化的先後
二、何種證據足以構成劃歸
三、混裝貨到港後分撥的法律效果
【意見討論】
正方:既已裝船,CFR 風險應移轉。
反方(正確):未劃歸前無法合理分配損失,風險不移轉。
【參考解答】
途中損失原則仍由賣方承擔,賣方不能主張 ABC 的 2000 噸已全數在途損失。
【相關法規】
CISG Article 67(2);Incoterms 2020 CFR。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