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FOB下買方未派船或未通知,風險可能提前移轉
【案例概要】
台灣 ABC 公司以 FOB 出口大豆,買方已接受契約附件中的裝船作業條款,但因租不到船未按期派船;貨物備妥後港區遭風暴受損。
【案情介紹】
契約要求買方於每月指定日期前派船並提前提供船舶資料。ABC 已備貨並催促買方,買方仍未依約安排船舶。
【案情分析】
國際買賣先看當事人合意與已採用的交易慣例。FOB 原則上於貨物裝船時移轉風險,但若買方違反派船與通知義務,致賣方無法完成交付,且貨物已明確劃歸契約,風險與額外費用可依契約與 Incoterms 規則自約定期限屆滿後轉由買方承擔。
【爭議大綱】
一、契約作業條款與國際慣例的效力
二、買方未派船時的風險分配
三、貨物劃歸是否為前提
【意見討論】
正方(正確):買方不履行派船義務,期限屆滿後應承擔相關風險。
反方:FOB 未裝船前風險一律由賣方承擔。
【參考解答】
在貨物已劃歸契約且買方違反派船、通知義務的前提下,買方可能自期限屆滿後承擔風險與額外費用。
【相關法規】
CISG Article 9;Incoterms 2020 FOB。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