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在途轉賣貨物,風險多自轉賣契約成立時移轉

【案例概要】

台灣 ABC 公司以 FOB 出口鞋子給德國買方,貨物裝船後德國買方又在航程中以 CFR 轉賣給荷蘭公司,之後船舶滲漏造成貨損。

【案情介紹】

第一段交易已於裝船完成風險移轉;第二段轉賣契約在貨物仍在海上時成立,損失於其後發生。

【案情分析】

CISG 對在途貨物另有特別規則:通常自轉賣契約成立時起由新買方承擔風險;若轉賣賣方締約時已知或應知貨物已遺失或損壞卻未告知,則例外由轉賣賣方負責。

【爭議大綱】

一、在途轉賣的風險起點

二、賣方已知貨損而未告知的例外

三、新買方應向何方求償

【意見討論】

正方(正確):轉賣契約成立後的在途損失由新買方承擔。

反方:原出口商仍應對運輸途中貨損負責。

【參考解答】

本案貨損發生於第二段契約成立後,且無證據顯示轉賣賣方早已知悉貨損,因此風險由荷蘭新買方承擔。

【相關法規】

CISG Article 68;Incoterms 2020 FOB、CFR。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