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CFR 風險雖已移轉,但通知延誤致無法投保,賣方可能仍負責
【案例概要】
台灣 ABC 公司以 CFR 向挪威賣方採購機器設備。賣方已完成裝船,卻延後多日才通知;ABC 因而晚投保,貨物在通知前已發生海損。
【案情介紹】
買方通常依裝船通知安排保險與後續物流。賣方通知遲延造成投保空窗。
【案情分析】
CFR 下風險原則於裝船時移轉,但賣方仍有必要通知義務。若賣方遲延提供裝船資訊,使買方無法採取通常必要的保險或風險管理措施,賣方可能對「因通知延誤所造成或擴大的損失」負違約責任。
【爭議大綱】
一、風險移轉與通知義務能否並存
二、買方是否實際依賴通知投保
三、賣方應負損失的範圍
【意見討論】
正方(正確):通知義務是獨立義務,遲延造成的保險缺口應由賣方負責。
反方:風險已於裝船移轉,所有海損都應由買方承擔。
【參考解答】
不推翻 CFR 的風險規則,但賣方可能須就可歸責於通知延誤的損失負責。
【相關法規】
Incoterms 2020 CFR;CISG Article 30、74。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