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不可撤銷要約在送達前撤回之效力與契約成立判斷

【案例概要】

台灣 ABC 公司寄發標示不可撤銷的實盤給法國買方,隨後以更快方式發出撤回通知且先到達。買方收到要約後立即接受,雙方爭執契約是否成立。

【案情介紹】

ABC 公司上午以航空郵件寄出實盤,當日下午因市場變動改以快速通訊發出撤回通知。撤回通知先於實盤到達買方。

【案情分析】

公約區分「撤回」與「撤銷」。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前,只要撤回通知於要約送達前或同時送達,即使要約標示不可撤銷,仍可使要約不生效。

【爭議大綱】

一、不可撤銷標示是否阻卻生效前撤回

二、撤回與撤銷的區別

三、買方後續接受的效力

【意見討論】

正方(正確):契約不成立,撤回通知先到達使要約不生效。

反方:不可撤銷標示應保障交易信賴。

【參考解答】

契約不成立。要約在送達前已被有效撤回。

【相關法規】

CISG Article 15(2):撤回通知於要約送達前或同時送達者,要約得撤回。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