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不可撤銷要約在送達前撤回之效力與契約成立判斷
【案例概要】
台灣 ABC 公司寄發標示不可撤銷的實盤給法國買方,隨後以更快方式發出撤回通知且先到達。買方收到要約後立即接受,雙方爭執契約是否成立。
【案情介紹】
ABC 公司上午以航空郵件寄出實盤,當日下午因市場變動改以快速通訊發出撤回通知。撤回通知先於實盤到達買方。
【案情分析】
公約區分「撤回」與「撤銷」。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前,只要撤回通知於要約送達前或同時送達,即使要約標示不可撤銷,仍可使要約不生效。
【爭議大綱】
一、不可撤銷標示是否阻卻生效前撤回
二、撤回與撤銷的區別
三、買方後續接受的效力
【意見討論】
正方(正確):契約不成立,撤回通知先到達使要約不生效。
反方:不可撤銷標示應保障交易信賴。
【參考解答】
契約不成立。要約在送達前已被有效撤回。
【相關法規】
CISG Article 15(2):撤回通知於要約送達前或同時送達者,要約得撤回。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