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實盤有效期內接受後賣方能否因市價上漲拒絕履約

【案例概要】

國外公司向台灣ABC公司報價出售鎂礦石,經數次協商後最終報價為350公噸、CIF台北每公噸2100美元,有效期至9月25日。ABC公司於9月20日電話接受,但國外公司因市場價格上漲拒絕履行。

【案情介紹】

2009年,一家國外公司應台灣ABC公司的請求,報價出售200公噸鎂礦石,價格為每公噸2150美元,即期裝運。ABC公司多次要求增加數量並降低價格,並請求延長報價有效期。最終國外公司將報價調整為350公噸鎂礦石、CIF台北價每公噸2100美元、有效期至9月25日。ABC公司於9月20日電話接受該報價,但國外公司發現市場價格上漲,拒絕履行合同,並告知貨物已售出。ABC公司則堅持合同有效,要求國外公司賠償25萬美元損失。

【案情分析】

Cases檔區分實盤與虛盤:實盤具有完整、明確、肯定的交易條件並規定有效期限;虛盤則帶保留條件或未規定有效期限。本案最終報價條件明確且有效至9月25日,ABC公司於有效期內接受,因此合同成立。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立場一:ABC公司主張最終報價條件明確且有效至9月25日,其9月20日接受後合同成立。

立場二:國外公司主張市場價格上漲且貨物已售出,因此拒絕履約。

依Cases檔分析,市場價格變動不使已成立的合同失效。

【參考解答】

國外公司拒絕履約屬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市場價格變動不構成不可抗力,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否則不能作為免責理由。

【相關法規】

Cases檔列示CISG Part II Formation of the Contract,並引用Article 19(1)作為合同成立相關規範。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