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FOB買方請賣方代訂艙,賣方竟成運送契約當事人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以FOB Kaohsiung出口輪胎至墨西哥買方。買方因當地訂艙困難,請ABC公司代其向熟悉貨代訂艙,並承諾目的港費用與延誤由買方負責。ABC公司收齊貨款後未再追蹤。後因買方下游客戶破產,買方選擇棄貨不提領,目的港產生滯港、處置或退運等費用,貨代依訂艙委託與契約關係向ABC公司追償。ABC公司主張FOB非其義務,拒付引發爭議。

【案情介紹】

2018年3月,ABC公司與墨西哥Miya Co.成交1個40呎櫃輪胎,條件FOB Kaohsiung。4月備貨完成通知買方裝運時,買方回覆墨西哥端訂艙困難,請ABC公司代訂艙,由買方在目的港支付運費與相關費用,並承諾因此延誤由買方負責。ABC公司遂以自身名義向合作貨代提交訂艙委託並出貨。因貨款已收妥,ABC公司未追蹤後續。6月貨代通知:買方未付款提貨,原因是其最終客戶破產且貨物客製難轉售,買方棄貨,目的港需處置或退運並產生費用。貨代以「訂艙契約相對人是ABC公司」為由,要求ABC公司支付相關費用。

【案情分析】

FOB下賣方原則上無義務訂立運輸契約,買方應自行訂艙。但一旦賣方接受買方請託並以自己名義與貨代/承運人訂艙,賣方就不再只是「協助」而已,而是實際成為運輸契約當事人。

因此,對買方而言,FOB的費用風險分配仍可主張由買方負擔;但對貨代而言,費用請求權是依其與ABC公司的運輸/代理契約而生,ABC公司不得單以「我們是FOB」對抗貨代。ABC公司即使事後可向買方追償,也可能因買方棄貨或資力不佳而落空。這是「代訂艙」最常被低估的風險:對外你是契約當事人,對內你只是一個好心人,風險落差極大。

【爭議大綱】

FOB下賣方是否有義務訂艙,是否得拒絕買方請託。

賣方代訂艙時,運輸契約相對人究竟是誰,貨代可否直接向賣方追費。

買方棄貨造成目的港費用,賣方支付後能否、以及如何向買方追償。

【意見討論】

正方:ABC公司既然已收齊貨款,就不必理會目的港費用

理由:FOB下風險與費用在裝船後由買方負擔,買方不提貨是買方的事。

代價與風險:忽略了賣方對貨代的契約責任,容易被追訴並影響未來訂艙信用。

反方:ABC公司對貨代仍須負擔費用,之後再向買方追償(正確)

理由:ABC公司以自己名義訂艙,貨代請求權直接對ABC公司成立;FOB的分配是買賣雙方內部關係,不能用來對抗第三人。

代價與風險:支付後追償可能落空,因此更要在代訂艙前做擔保與風險隔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