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CIF 下未投保或未提供保單,賣方可能需承擔運輸損失
【案例概要】
台灣 ABC 公司以 CIF 向日本供應商採購手機,貨物在海運途中嚴重受損,但賣方未依 CIF 安排貨運保險,買方無保險可求償。
【案情介紹】
雙方均未取得有效保險保障,賣方則以 CIF 裝船後風險已移轉給買方抗辯。
【案情分析】
CIF 具有雙層結構:貨物風險通常於裝船後轉由買方承擔,但賣方同時負有以自己費用安排符合規則的貨物保險並交付保險單據之義務。賣方未投保,使買方喪失原本應有的保險保障,不能只以風險已移轉作為全面免責理由。
【爭議大綱】
一、CIF 風險移轉與投保義務的關係
二、未投保的損害如何計算
三、保險單據未提供的法律效果
【意見討論】
正方(正確):未履行投保義務的賣方應對因此無法獲保險賠償的損失負責。
反方:既已裝船,貨損風險仍應由買方負擔。
【參考解答】
賣方違反 CIF 投保與交付保險單據義務,買方得就因此喪失保險保障所生損失請求賠償。
【相關法規】
Incoterms 2020 CIF;CISG Article 30、34、74。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