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投標所依賴的報價能否撤銷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為參與工程投標向B公司詢價鋼材,並明示報價將用於計算投標價格。ABC公司依B公司報價提交投標書後,B公司因鋼價上漲試圖撤銷報價;ABC公司中標後接受原報價,雙方爭執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計劃承包一棟大樓工程,需要一批鋼材。5月3日,ABC公司向國外供應商B公司發出詢價函,說明報價將用於計算投標價格並決定是否投標,且須於5月15日前提交投標書,5月31日開標。B公司於5月5日回覆報價。ABC公司依該報價計算工程成本,並於5月15日提交投標書。5月20日,因鋼材價格上漲,B公司發傳真撤銷5月5日報價,ABC公司立即表示不同意。5月31日ABC公司中標,隨即通知B公司接受其5月5日報價,但B公司堅持報價已撤銷並拒絕履行。

【案情分析】

Cases檔依CISG第16條第2款(b)分析:如果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不可撤銷,並基於此採取行動,則該要約不可撤銷。ABC公司在詢價函中明確說明報價將用於投標,B公司未提出撤銷條件;ABC公司又依該報價計算成本並正式投標,符合合理信賴並採取行動的要件。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立場一:B公司主張在ABC公司正式接受前已於5月20日撤銷報價。

立場二:ABC公司主張其已明示報價將用於投標並據此提交投標書,對報價不可撤銷具有合理信賴。

依Cases檔分析,ABC公司的合理信賴應受保護。

【參考解答】

依CISG第16條第2款(b),ABC公司基於合理信賴採取投標行動,B公司的報價不可撤銷;ABC公司中標後接受,合同成立。

【相關法規】

CISG Article 16(2)(b):若受要約人有合理理由信賴要約不可撤銷,且已基於該信賴採取行動,要約不得撤銷。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