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運輸延誤導致貨物自然變質是否屬一切險理賠範圍

【案例概要】

某公司出口花生糖並投保「一切險」。因船舶老舊且航程延遲三個月,貨物受熱潮解無法販售。保險公司以屬「除外責任」為由拒賠,出口商考慮轉向船公司求償。

【案情介紹】

一批花生糖出口至國外,已依據保單條件投保一切險。貨輪因為陳舊及多次攬貨,航程長達三個月。抵達目的地時,花生糖已因高溫潮解變質,完全無法銷售。出口商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案情分析】

雖然投保一切險,但其保單明定不承保因「自然損耗」、「本質缺陷」、「運輸延誤」所造成的損失。本案中貨物因高溫長時間存放而潮解,主因為航程延遲並非意外事故,故屬除外責任範疇。此損失應由航運公司依清潔提單負責。

【爭議大綱】

一切險是否承保因運輸延誤導致的貨物自然變質損失?

【意見討論】

正方:既投保一切險,保險公司就應全面理賠所有損失。

反方:一切險仍有除外責任,運輸延誤所致的自然變質屬不保事項。

(正確立場:反方)

【參考解答】

本案貨物因高溫與航程延誤導致自然變質,並非突發事故造成,故不屬於一切險之承保範圍。保險公司有權拒賠,出口商應向承運人追償,依據清潔提單主張權利。

【相關法規】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運貨物保險條款》1981年版

除外責任第4條:「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及市價跌落、運輸延誤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延伸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