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CFR賣方遲延裝船通知致買方延誤投保之責任
【案例概要】
德國賣方以CFR條件出口化工原料給台灣ABC公司,4月底完成裝船卻至5月10日才通知買方;買方收到通知後才投保,但貨物已在通知前於海上受損。核心在通知義務違反與損失歸屬。
【案情介紹】
賣方依CFR完成裝船並安排運輸,卻未及時提供裝船通知,使買方無法及時安排海運保險。貨物在通知送達前已發生海上貨損,形成保險空窗。
【案情分析】
CFR原則上於裝船時移轉風險,但賣方仍負有使買方能受領貨物及安排必要措施的通知義務。若遲延通知直接造成買方無法投保,該違約與損失具有因果關係,不能僅以風險已移轉完全免責。
【爭議大綱】
一、CFR風險移轉與通知義務是否獨立
二、通知遲延是否造成保險空窗
三、貨損應由誰承擔
【意見討論】
賣方可主張裝船後風險已移轉;買方則可主張正因賣方未通知,才失去投保與風險管理機會。兩者應區分風險規則與違約損害賠償。
【參考解答】
若可證明賣方遲延通知使買方無法及時投保,通知遲延期間所生損失可由賣方負擔。
【相關法規】
Incoterms 2020 CFR:The seller must give the buyer any notice needed to enable the buyer to take delivery of the goods.
中文:賣方必須提供買方為受領貨物所需之通知。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