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有效期內報價的撤銷與接受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向菲律賓公司報價穀物,最後於8月1日提出每噸780美元、有效期至8月10日的報價。菲律賓公司於8月8日接受;ABC公司因市場價格上漲,於8月7日致函撤銷報價,最終發生仲裁。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於7月5日向菲律賓某公司報價,出售約300噸穀物,價格為每噸800美元CIF菲律賓港口,有效期至7月25日。菲律賓公司要求降價至750美元。ABC公司將價格調整為780美元,並於8月1日通知對方此為最後報價,有效期至8月10日。菲律賓公司於8月8日接受該報價。ABC公司於8月7日得知國際市場穀物價格已漲至每噸820美元,遂致函菲律賓公司撤銷報價。菲律賓公司認為合同已成立,ABC公司的行為構成違約;Cases檔記載最終仲裁結果為ABC公司賠償2萬美元。
【案情分析】
Cases檔以要約生效、撤回、撤銷及承諾生效時間為分析重點。撤回須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前或同時到達;撤銷則發生於要約已生效但合同尚未成立的階段,並須在受要約人作出接受前生效。Cases檔據此認為菲律賓公司於有效期內接受後,合同成立,ABC公司拒絕履行應負責任。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立場一:ABC公司主張其已於8月7日發出撤銷通知,應可撤銷8月1日最後報價。
立場二:菲律賓公司主張其於8月8日在有效期內接受,合同已成立,ABC公司拒絕履行構成違約。
依Cases檔結論,菲律賓公司的接受有效,ABC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
【參考解答】
Cases檔認為菲律賓公司在有效期內接受報價,合同成立,ABC公司拒絕履行構成違約,並記載仲裁結果為ABC公司賠償2萬美元。
【相關法規】
CISG Article 16(1):合同成立前,要約可被撤銷,但撤銷通知必須在受要約人發出接受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