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貨物內在缺陷造成損害是否屬於一切險的除外責任
【案例概要】
某外貿公司以CIF條件出口皮手套至澳洲,投保ICC(A)一切險。因手套濕度未處理妥當導致運輸途中黴變,貨損達8萬美元。保險公司以貨物內在缺陷為由拒賠,進口商雖收到貨物損壞仍需付款。
【案情介紹】
某公司出口一批皮手套至澳洲悉尼,條件為CIF,並已投保ICC(A)條款的一切險。生產商在最後一道工序未將手套乾燥處理完全,直接包裝裝箱。運抵目的地後,經檢驗發現全部手套出現潮濕、發黴、變色等損害,損失金額約8萬美元。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案情分析】
雖然已投保一切險,但保單條款明確排除貨物內在缺陷所造成的損失。由於損壞原因是手套在生產時未充分乾燥,導致在正常運輸中產生霉變,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另一方面,進口商基於信用證付款義務,仍需依據合約付款,再向賣方追償。
【爭議大綱】
貨物因內在缺陷導致運輸損害,保險公司是否需負賠償責任?
【意見討論】
正方:既然已投保ICC(A)一切險,保險公司應全面承擔貨損風險。
反方:一切險仍明定除外條件,貨物本身內在缺陷導致損壞不在承保範圍。
(正確立場:反方)
【參考解答】
根據ICC(A)條款規定,貨物本身的內在缺陷為明確除外責任。本案皮手套未經妥善乾燥處理,為生產不當,保險公司有權拒賠。進口商雖收到損壞貨物,仍須付款,可依據商檢證書向賣方索賠。
【相關法規】
《ICC(A)條款》除外責任:
"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herent vice or nature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因被保險貨物的內在缺陷或性質所導致的損失、損害或費用,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