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FOB買方未派船或未通知導致風險提前移轉與索賠否准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以FOB條件出口化肥,依約備妥貨物待裝,但買方延後派船,期間貨物部分遺失。核心是買方未履行配合義務時風險是否提前移轉。
【案情介紹】
賣方已在約定交貨日備妥並劃撥可辨識的貨物,但買方未按期派船或提供必要通知,使貨物無法裝船。等待期間發生部分貨損,買方仍向賣方索賠。
【案情分析】
FOB通常於貨物裝上買方指定船舶時移轉風險;但若買方未履行派船、通知或受領義務,而貨物已明確劃撥於契約,風險可能自約定日期或期限屆滿時提前由買方承擔。
【爭議大綱】
一、買方未派船是否構成違約
二、貨物是否已劃撥並可辨識
三、風險能否提前移轉
【意見討論】
買方可主張尚未實際裝船;賣方則可主張不能因買方自己的遲延使風險永久留在賣方。關鍵是貨物是否已特定化並具備交付條件。
【參考解答】
若貨物已劃撥可辨識且賣方已具備交付條件,買方因未按期派船而違約,風險可自約定日期或期限屆滿起轉由買方承擔。
【相關法規】
Incoterms 2020 FOB:If the buyer fails to give notice or fails to take delivery, the buyer bears the risks from the agreed date or the end of the agreed period.
中文:買方未通知或未受領時,買方自約定日期或期限屆滿起承擔風險。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