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誤報價格後的要約撤回與撤銷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透過電傳向英國公司報價,原應報每單位2000英鎊CIF倫敦,卻誤報為2000美元。爭議在於發現錯誤時,應如何依報價是否已送達及對方是否已接受,分別採取撤回或撤銷。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於週一上午10點透過電傳向英國公司報價,原價應為每單位2000英鎊CIF倫敦,但誤報為每單位2000美元CIF倫敦。台灣與英國時差7小時。若週一上午12點發現錯誤,英國時間為上午5點;若週二上午9點才發現錯誤,則報價已送達英國公司,但客戶尚未接受。
【案情分析】
Cases檔依CISG區分撤回與撤銷。週一上午12點發現錯誤時,若撤回通知能在報價到達前或與報價同時到達,即使報價原本不可撤銷,撤回仍有效。若到週二上午9點報價已送達,但客戶尚未接受,則應立即發出撤銷通知,並確保撤銷在對方發出接受前到達。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立場一:只要發現報價有誤,發價人即可單方面取消,不必區分通知到達時間。
立場二:撤回與撤銷適用不同階段,效力取決於通知是否在法律要求的時間內到達。
依Cases檔分析,第二種立場較符合CISG第15條與第16條。
【參考解答】
若報價尚未送達,ABC公司應立即撤回,使撤回通知在報價之前或同時到達;若報價已送達但對方尚未接受,則應立即撤銷,並確保撤銷通知在對方發出接受前到達。
【相關法規】
CISG Article 15(2):即使要約不可撤銷,只要撤回在要約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撤回有效。
CISG Article 16(1):合同成立前,要約可撤銷,但撤銷須在受要約人發出接受之前到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