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FOB買方未派船通知致交貨不能與拒收責任歸屬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以FOB上海條件出售成衣給韓國買方。貨物完成加工並經買方驗收後送入指定倉庫,但買方長期未提供船名與裝船時間,也未付款,事後反以品質與遲延為由拒收。

【案情介紹】

賣方完成加工,買方到場逐件驗收並在標籤加蓋檢驗章,貨物依約進入指定倉庫待裝。買方其後未提供必要裝船資訊,造成賣方無法完成上船交付。

【案情分析】

FOB交易需要買方配合指定船舶並提供裝船通知。買方未履行該義務,使賣方無法完成交付,通常構成遲延受領與違約;已驗收的事實亦削弱其事後以品質為由全面拒收的主張。

【爭議大綱】

一、買方是否負有派船與通知義務

二、未通知是否造成賣方交貨不能

三、買方能否事後以品質或遲延拒收

【意見討論】

買方可主張賣方尚未完成FOB交貨;賣方則可主張未完成正是買方未提供船舶資訊所致。責任判斷應避免由違約方利用自身不配合取得利益。

【參考解答】

買方未提供必要派船通知,通常構成遲延受領與違約,並可能須負擔因此增加的倉儲、資金及其他可證明損失。

【相關法規】

CISG:The buyer must take delivery of the goods and pay the price as required by the contract.

中文:買方應依契約受領貨物並支付價金。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