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FOB買方未派船通知致交貨不能與拒收責任歸屬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以FOB上海條件出售成衣給韓國買方。貨物完成加工並經買方驗收後送入指定倉庫,但買方長期未提供船名與裝船時間,也未付款,事後反以品質與遲延為由拒收。
【案情介紹】
賣方完成加工,買方到場逐件驗收並在標籤加蓋檢驗章,貨物依約進入指定倉庫待裝。買方其後未提供必要裝船資訊,造成賣方無法完成上船交付。
【案情分析】
FOB交易需要買方配合指定船舶並提供裝船通知。買方未履行該義務,使賣方無法完成交付,通常構成遲延受領與違約;已驗收的事實亦削弱其事後以品質為由全面拒收的主張。
【爭議大綱】
一、買方是否負有派船與通知義務
二、未通知是否造成賣方交貨不能
三、買方能否事後以品質或遲延拒收
【意見討論】
買方可主張賣方尚未完成FOB交貨;賣方則可主張未完成正是買方未提供船舶資訊所致。責任判斷應避免由違約方利用自身不配合取得利益。
【參考解答】
買方未提供必要派船通知,通常構成遲延受領與違約,並可能須負擔因此增加的倉儲、資金及其他可證明損失。
【相關法規】
CISG:The buyer must take delivery of the goods and pay the price as required by the contract.
中文:買方應依契約受領貨物並支付價金。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