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內陸廠用FOB遠港交貨,風險拖到港口才移轉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位於內陸工業區,接到德國買方訂單時沿用過往習慣,接受FOB港口條件。ABC公司為趕船期先把貨送到港區附近倉庫等裝船,卻遇到天候造成倉庫進水,貨損與補貨、二次運費、倉租等成本暴增。雖然最後仍如期裝船,但ABC公司才意識到:內陸出口若用FOB,等於把風險與費用一路扛到港口裝船才算交貨,應改用FCA把交貨點前移,讓風險更早移轉給買方。 (iContainers)
【案情介紹】
2018年10月,台灣ABC公司與德國漢堡買方洽談葵花子出口。買方要求FOB港口,ABC公司因過去有做過類似操作未提出異議,合約載明:FOB指定港口、12月1日前裝運、即期信用狀付款,並約定適用Incoterms。由於ABC公司工廠距離港口長,為確保船貨銜接,ABC公司於11月28日委託貨運公司將貨先運到港區附近租用倉庫。不料11月29日夜間暴雨導致倉庫進水,近半貨物受潮失去商品價值。ABC公司緊急從內陸再補發貨到港區,勉強未延誤裝船,但事後結算貨損、二次運費、調貨費、倉儲等合計損失可觀。
【案情分析】
FOB屬海運或內河運輸條件,賣方交貨點在裝運港「貨物置於船上」之時,風險也在那一刻才移轉。內陸出口商若用FOB,代表在貨物抵港、進倉、等船、碼頭作業到完成裝船前的滅失或損壞風險,多由賣方承擔,且為配合船期常出現「貨先到、船後到」的等待成本。 (DHL)
相較之下,FCA可用於各種運輸方式與複合運輸,交貨點可設定在賣方工廠、倉庫、內陸集貨站或買方指定承運人接貨地點;賣方在該處把貨交給買方指定承運人(或依約置於其處置之下)即完成交貨,風險隨即移轉。對內陸出口商而言,FCA能把「長途運港+港區倉儲等待」的風險與不確定性,從賣方身上切出去,改由買方在其運輸安排下承擔。 (iContainers)
【爭議大綱】
內陸出口是否適合採FOB港口交貨,是否與運輸實務相衝突。
貨物在港區倉庫受損,屬於FOB交貨前風險,是否必然由賣方吸收。
若改用FCA,交貨地點如何寫才可操作且能有效提前移轉風險。
【意見討論】
正方:沿用FOB可滿足買方習慣,賣方只要管理好倉儲即可
代價與風險:賣方需承擔到裝船前的天候、倉儲、港區等待與作業風險;一旦出事,補貨與趕船期成本可能遠高於利潤。
反方:內陸出口應優先採FCA,把交貨點設在內陸接貨地(正確)
代價與風險:買方需更積極安排承運人、內陸段運輸與保險;若買方不熟悉,談判成本上升,但整體風險配置更合理。 (iContainers)
【參考解答】
本案使用FOB不合適。因FOB交貨與風險移轉點在裝運港置於船上,內陸賣方等於把風險扛到港口,與其供應鏈距離不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