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共同海損與單獨海損的區別及保險責任分析
【案例概要】
貨輪航行中觸礁擱淺,造成船底破損與貨物受損,修理期間卸貨與拖船均增加費用。船修好後再遇惡劣天氣導致貨物浸濕。投保為平安險,需釐清哪些損失可向保險公司理賠。
【案情介紹】
某貨輪裝貨後起航,不慎於途中觸礁擱淺,船長多次倒退試圖脫困導致船底破裂,海水灌入造成部分貨物損壞。船方發出求救信號,由拖船協助前往鄰近港口修理,並卸貨進行維修,費用總額為8000美元。修復後重新啟航,次日遇暴風雨導致部分貨物被海水浸濕。投保條件為平安險。
【案情分析】
此次事件可分為兩類損失:
一是海水灌入與暴風雨造成的貨損,屬於未經拋棄或集體行為的個別損失,應視為單獨海損;
二是為求航程安全所採取的緊急措施,包括拖船、修船與卸貨等費用,符合共同海損的定義。
平安險條款通常不承保單獨海損,但若屬於共同海損之費用,被保險人可依法申請賠償。
【爭議大綱】
在平安險條款下,哪些費用可列為保險公司應賠償之項目?
【意見討論】
正方:所有因事故產生之費用皆應由保險公司理賠,包括修船與貨損。
反方:僅共同海損可申請理賠,單獨海損屬除外責任。
(正確立場:反方)
【參考解答】
依據保險原則與ICC(C)條款(即平安險)內容,僅共同海損或完全損失在保障範圍內。海水滲入與風暴造成貨損,屬單獨海損,保險公司無須理賠。拖船與修理費用為共同海損,可依據共損分攤原則由各方負擔,保險公司可賠償被保險人部分負擔。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