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因傳遞延誤造成的逾期接受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報價有效至3月8日,外商A的接受因郵遞延誤至3月9日才到達。ABC公司未立即表示報價失效,後來卻拒絕履行,雙方爭執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於3月1日向外商A報價銷售某商品,報價有效期限至3月8日。因郵遞延誤,外商A的接受電文於3月9日上午才送達。ABC公司認為接受逾期無效,未予理睬,並以較高價格將商品出售給他人。3月22日,外商A通知信用證已開立並要求立即裝運,ABC公司以逾期接受為由拒絕履行,外商A則堅持合同已成立。
【案情分析】
Cases檔依CISG第21條第2款指出,如果逾期接受的文件顯示,在正常傳遞情況下本應及時到達,則該接受仍可能有效,除非發價人毫不遲延地通知受要約人其要約已失效。本案延誤源於郵遞,而非外商A主觀遲延;ABC公司收到後又未立即表示報價失效,因此Cases檔認為接受有效,合同成立。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立場一:ABC公司主張接受到達時已超過3月8日,有效期已屆滿,合同不成立。
立場二:外商A主張延誤來自正常傳遞過程,且ABC公司未立即拒絕,因此逾期接受仍有效。
依Cases檔分析,第二種立場較符合CISG第21條第2款。
【參考解答】
ABC公司未及時拒絕因傳遞延誤造成的逾期接受,合同有效成立,應履行合同。
【相關法規】
CISG Article 21(2):若逾期接受在正常傳遞下本應及時到達,該接受仍有效,除非發價人毫不遲延地通知對方其要約已失效。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