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CIF賣方配額與出口許可責任及根本違約評估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以CIF紐約出售滌綸線給美國買方,買方依期開立信用證後,賣方因配額或出口許可問題無法依約出運,最終僅交付少量替代貨。

【案情介紹】

契約約定買方分批開立保兌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賣方分月出貨。買方履行開證後,賣方多次以配額問題要求改證或改由其他供應商代供,仍未完成大部分交貨,買方並遭下游客戶索賠。

【案情分析】

CIF下賣方原則上須自行處理出口許可、配額及必要合規文件。內部配額安排錯誤通常不是不可控制、不可預見且不可克服的障礙,難以直接援引免責。損害賠償仍須符合可預見性、因果關係與減損要求。

【爭議大綱】

一、出口配額與許可責任由誰承擔

二、配額錯誤是否構成CISG免責事由

三、未交貨是否構成重大違約及損害範圍

【意見討論】

賣方可主張行政配額屬外部障礙;買方則可主張出口合規本屬賣方應管理的履約風險。是否免責取決於障礙是否真正超出控制且不可合理預見、避免或克服。

【參考解答】

一般內部配額或出口安排失誤不足以當然免責。賣方未完成大部分交貨原則上構成違約;買方可就可證明且符合規則的損失請求救濟。

【相關法規】

CISG Article 79:A party is not liable for a failure to perform if it proves that the failure was due to an impediment beyond its control and that it could not reasonably be expected to have taken the impediment into account.

中文:當事人如能證明不履行係因不可控制之障礙,且在締約時無法合理預見並避免或克服者,得免責。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