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賣方拒絕交貨與買方中止開證及損害賠償範圍
【案例概要】
台灣 ABC 公司向法國賣方購買分批交貨商品並以信用狀付款,賣方因行情上漲要求加價否則不交貨。ABC 公司為履行轉售契約改向他方高價補貨。
【案情介紹】
賣方在第一、二批信用狀開立後仍不交貨並要求加價。ABC 公司通知如持續不交貨,將暫停第三批信用狀,並因下游交貨壓力改向第三方採購。
【案情分析】
賣方不得以行情上漲單方改價。當賣方明確表示不加價即不交貨時,買方得在預期違約情境下中止後續履行並要求充分保證。另一契約的糾紛原則上不得作為拒絕履行本案的理由。
【爭議大綱】
一、市場上漲能否作為拒絕交貨理由
二、買方能否中止開立後續信用狀
三、另案糾紛是否可作為本案抗辯
【意見討論】
正方(正確):賣方仍應依約交貨;買方可中止開證並請求差價損害。
反方:買方未開信用狀破壞付款安排。
【參考解答】
賣方單方要求加價並拒交屬違約;買方合理替代採購的差價與利息等損失具有賠償基礎。
【相關法規】
CISG Article 30、33(b)、71(1);Incoterms 2020 CIF。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