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超過有效期的接受與新要約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向外商報價出口土特產品,要求兩個月內回覆。外商直到下半年市場價格暴漲後才表示接受,ABC公司因貨源緊缺未予回覆,外商遂主張ABC公司違約。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計劃向某外商出口一批土特產品。雙方透過電報協商品名、規格、品質、數量、價格、包裝、交貨日期及付款方式等。三月份雙方基本達成協議,但ABC公司堅持單價不得低於每噸1500美元,並要求外商在兩個月內回覆。下半年國際市場價格暴漲後,外商才回覆同意以每噸1500美元成交。此時ABC公司因國內貨源緊缺無法供貨,因此未回覆。外商數日後指責ABC公司違約並要求承擔責任。

【案情分析】

Cases檔認為ABC公司的報價有效期只有兩個月,外商在下半年才回覆,已超過有效期限。逾期回覆不能作為原報價的有效接受,而應視為新的要約;ABC公司未接受該新要約,因此雙方未形成合同關係。

【爭議大綱】

【意見討論】

立場一:外商主張其最終同意每噸1500美元,雙方已就主要條件達成一致,ABC公司應履約。

立場二:ABC公司主張外商回覆已超過報價有效期,該回覆只能視為新要約,且ABC公司從未接受。

依Cases檔分析,第二種立場較符合其對有效期與沉默的判斷。

【參考解答】

外商的回覆超過有效期,不能作為原報價的有效接受;ABC公司未接受該逾期回覆所形成的新要約,因此雙方合同未成立,外商的違約索賠缺乏依據。

【相關法規】

Cases檔引用CISG Article 18(1):受要約人表示同意的聲明或行為構成接受;沉默或不行動本身不構成接受。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