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CIF賣方未投保最低保險致損失回歸賣方承擔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以CIF條件自韓國供應商進口電子產品,貨到後發現海運途中因天候事故造成嚴重受損,但雙方均未投保。核心是賣方未履行CIF投保義務的效果。

【案情介紹】

契約約定離岸檢驗作為議付依據、到岸檢驗作為索賠依據。貨物在海運途中因天候事故造成外包裝破裂及內裝損壞,到港後始被發現。

【案情分析】

CIF下貨物風險雖通常在裝船時移轉給買方,但賣方另負有投保最低承保範圍並交付保險證明的獨立義務。若賣方未投保,使買方失去原應取得的保險保障,賣方可能須就因此造成的損失負責。

【爭議大綱】

一、CIF風險移轉與投保義務的關係

二、賣方未投保是否構成違約

三、海運貨損最終由誰負擔

【意見討論】

賣方可主張風險已在裝船時移轉;買方則可主張其正因CIF約定而合理期待取得保險保障。兩者並不矛盾:風險移轉不消滅賣方的投保義務。

【參考解答】

賣方未履行CIF投保與交付保險證明義務,構成獨立違約;若該違約使買方無法就本應承保的損失取得理賠,賣方可能須承擔相應損失。

【相關法規】

Incoterms 2020 CIF:The seller must obtain cargo insurance complying with at least the minimum cover and provide the insurance policy or other evidence of insurance.

中文:賣方必須投保至少最低承保範圍之貨物保險,並提供保險單或其他保險證明。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