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CIF交易下賣方交單遲延是否構成根本違約與拒收權
【案例概要】
台灣 ABC 公司採CIF條件向荷蘭賣方採購大宗農產品,契約要求提單日後20天內交單。賣方遲至期限後才使單據到達買方,致ABC 公司無法履行轉售合約。
【案情介紹】
契約明確設定交單期限,貨物航程又因事故延誤。單據直到隔年2月初才到達,ABC 公司因此無法依轉售契約安排提領與轉售。
【案情分析】
CIF交易中,依約提供可據以提領貨物與處分在途貨物的運輸單據是核心義務。交單遲延若直接使買方無法完成轉售與風險管理,可能構成根本違約。
【爭議大綱】
一、交單義務是否屬交易核心
二、運輸事故是否影響交單期限
三、買方能否拒收並解除契約
【意見討論】
正方(正確):買方得拒收單據並終止契約。
反方:貨物最終仍會到達,買方應先受領再求償。
【參考解答】
賣方未依約於期限內使單據到達買方,構成交單義務違反;在本案單據交易情境下,買方得拒收並主張解除。
【相關法規】
CISG Article 34、49(1)(a);Incoterms 2020 CIF。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