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CIF下買方應自持保單索賠與賣方代索賠界線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以CIF條件出口農副產品至德國並投保一切險,採信用證付款。賣方完成裝船與議付後,船舶海上失火致貨物全損,買方要求賣方向保險公司索賠或退還貨款。
【案情介紹】
賣方已依CIF安排保險、取得提單並完成相符單據議付。貨物其後於海運途中因火災全損,買方要求賣方代為向保險人索賠。
【案情分析】
CIF下賣方的核心保險義務是取得符合約定的保險並向買方提供可供索賠的保險單證。風險移轉後,通常由具有保險利益並持有相關單證的買方行使索賠權。信用證交易亦遵循單據獨立原則。
【爭議大綱】
一、CIF下保險索賠權利人是誰
二、賣方是否負有代買方索賠義務
三、貨物全損是否影響已完成的信用證付款
【意見討論】
買方可主張保險由賣方安排,賣方應協助;賣方則可主張其義務在投保與交付保單,貨損後索賠應由買方依單證進行。若契約另有協助索賠約定,則依約處理。
【參考解答】
賣方已適當投保並交付保險單證時,通常不負代買方索賠或因海運事故退還已收貨款的義務;買方應依保險單證向保險人主張。
【相關法規】
UCP 600 Article 5:Banks deal with documents and not with goods, services or performance to which the documents may relate.
中文: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非單據所涉及之貨物、服務或履行。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