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進口商誤信CIF條件下的保險保障範圍,導致索賠失敗
【案例概要】
某公司以CIF條件進口英國檢測儀器,交貨後發現部件受損欲向保險公司索賠,卻因對方僅投保ICC(C)險,未涵蓋破損破碎風險,導致理賠失敗,反映進口時未明訂保險內容的風險。
【案情介紹】
某公司採用CIF條件自英國進口一套檢測儀器,合同格式簡略,只載明「由賣方負責辦理保險」。貨物到港後發現其中一部件變形,影響使用。外商否認出廠瑕疵,商檢局檢驗後證實為運輸過程中因震動與擠壓所致。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對方回覆:儀器破損屬於「破損破碎險」範圍,但本次僅投保ICC(C)險,無法賠償。
【案情分析】
ICC(C)險(即平安險)為最低責任險,僅承保特定災害或事故風險,如火災、沉沒等,不包括一般貨物在運送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震動、擠壓、破碎等損害。CIF條件下,若合同未明確載明險種與附加險別,賣方僅需依最低保險責任履行義務。此案反映出進口商未積極確認保險範圍所衍生的實際損失風險。
【爭議大綱】
進口方是否可合理期待CIF條件下包含充分保險?誰應負擔投保內容未明確所致的損失?
【意見討論】
正方:由於合同規定「負責辦理保險」,應理解為涵蓋常見運送損害。
反方:根據國際慣例與Incoterms,賣方履行最低保險義務即符合契約,應由買方確認險別細節。
(正確立場:反方)
【參考解答】
根據《Incoterms 2020》的解釋,CIF條件下賣方最低僅須投保ICC(C)險,並無義務自動納入其他附加險。進口方若對貨物特性有特殊保障需求,應在合約中明文要求投保ICC(A)或特定附加險,否則風險自負。此案教訓為「不能只依合同字面,必須實質確認保險範圍」。
【相關法規】
ICC(C)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 C):
"This insurance covers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attributable to fire or explosion... but does not cover breakage unless caused by perils listed above."
「本保險承保由火災、爆炸等列明災害所導致的貨損,不承保破損,除非由上述危險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