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EXW買方逾期不提貨,賣方移倉致品質毀損責任劃分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以EXW出售茶葉給海外買方,買方付款後遲遲未於約定月份提貨。ABC公司為騰出倉位,將茶葉移至備用倉庫,卻因倉庫先前存放皮革導致茶葉串味而失去商業價值。買方主張貨已付款、賣方應妥善保管;賣方則主張EXW下買方應負提貨與逾期風險。爭點在於:買方遲延受領的責任、賣方保管注意義務,以及移倉是否屬合理處置。 (Freightos)
【案情介紹】
ABC公司與買方簽約出口茶葉10,000公斤,成交條件EXW,貨值25,000美元。合約載明買方應於10月提貨。ABC公司於10月8日將提貨單交付買方,買方亦已付清貨款,但到10月31日仍未派車提貨。ABC公司因倉庫週轉壓力,將茶葉搬至另一處備用倉庫暫放。該備用倉庫曾存放皮革,茶葉吸附異味後失去商業價值。雙方就損失責任歸屬發生爭議。
【案情分析】
EXW的設計是讓賣方在自家場所完成交付,把提貨、出口運輸安排多交由買方負責。買方若逾期不提貨,通常會構成遲延受領,買方應承擔因此增加的費用與風險。 (developer.ups.com)
但賣方也不是因此就可以任意處置貨物。即使買方遲延,賣方仍應以合理注意義務保管貨物,尤其茶葉屬易受氣味污染的商品,移倉前應評估倉儲條件,必要時通知買方限期提貨、改以第三方倉儲或封存方式保存,並保留書面證據。若賣方明知備用倉庫曾存放強烈氣味貨品仍移入,可能被認定未盡合理保管注意義務,需分擔或承擔主要責任。
【爭議大綱】
買方逾期不提貨是否構成遲延受領,應承擔哪些費用與風險。
賣方在買方遲延情況下的保管義務邊界:能否移倉,如何才算合理。
串味屬可預見的品質風險時,賣方未事前通知與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法律效果。
【意見討論】
正方:買方逾期不提貨,所有損失應由買方自負
代價與風險:若賣方移倉明顯不當或未通知,可能被認定處置不合理而反遭求償,且影響商譽。
反方:買方需負遲延責任,但賣方仍須合理保管,串味主要責任在賣方(正確)
代價與風險:賣方需承擔品質控管與保管成本;但可透過事前催告、限期提貨、第三方倉儲與證據保存,降低責任與損失。
【參考解答】
買方責任:買方逾期未提貨構成遲延受領,應負擔因此增加的合理倉儲費、管理費與可能的風險成本,並可能構成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