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T/T定金加尾款控風險,延付與到港費用的連動管理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面對曾有拖延付款紀錄的歐洲客戶,拒絕完全後付條件,改採30%定金加70%見單付款,第一批出貨順利。第二批客戶再度以資金緊張拖延,若未在到港前完成尾款與放單,將引發滯箱滯港等費用與棄貨風險。ABC以契約條款、放單機制與替代處置方案施壓並控風險,最終在免租期內完成提貨。案例強調付款條件設計需同時考量客戶信用、貨物市場性與物流費用時點。
【案情介紹】
2025年,ABC公司接獲義大利K公司詢價,採購鈦白粉兩櫃。K公司要求提單日後60天付款。ABC查核內部往來紀錄,發現K公司過往有延付情形。ABC因此提出兩種方案:
100%出貨前電匯;或
30%電匯定金,70%於收到出貨文件影本後付款,ABC收齊尾款後才辦理放單或電放。
雙方協商後採第二種。第一批:K公司付30%後出貨,ABC寄出文件影本催收尾款,K公司付清70%後ABC電放,順利提貨。第二批:K公司再次付30%定金後出貨,但接近到港時以資金緊張拖延70%尾款。ABC明確告知:未收齊尾款不得電放,若到港後因無法提貨產生滯箱滯港與相關費用,應由K公司承擔;若K公司棄貨,ABC將保留定金並尋找替代買家轉售以降低損失。ABC同時與船公司與貨代協調可用免租期,爭取提貨緩衝。最終K公司在免租期內付清尾款並完成提貨,避免費用爆增。
【案情分析】
一、T/T是商業信用,風險要靠結構設計降低
100%預付:對賣方安全,但買方接受度低。
完全後付:對買方友善,但賣方易陷入放單與收款兩難。
定金加尾款:用「貨權控制」換取「收款確定性」,是多數市場的可行平衡。
二、尾款時點要與物流節點綁在一起
尾款拖延會直接影響放單與提貨;到港後滯箱滯港費用屬高斜率成本,越拖越貴。賣方在合約中應把「尾款截止日」與「到港前放單」寫清楚,並明確費用歸屬。
三、定金不是只為了補償,而是為了讓談判有槓桿
當買方拖延時,賣方若沒有可執行的違約後果,催款就只剩情緒。定金條款、轉售權與費用承擔約定,能把催款變成可落地的商務選擇題。
【爭議大綱】
面對有延付紀錄的客戶,定金比例應提高到多少才合理,如何避免嚇跑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