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樣品檢驗不等於大貨合格,藥典版本與檢驗能力落差引發折價爭議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出口保健品原料至澳洲買方,談判中承諾可依最新版藥典供貨,並寄送三批樣品通過買方檢測後出貨。到貨後買方全項檢驗發現新版本新增的雜質項目超標,要求退貨並由賣方負擔費用。ABC追查後發現上游工廠以舊版本製作樣品、又在未具備新項檢驗能力下出具「符合新版」報告,導致責任歸屬、樣品檢驗義務與損失分攤產生爭執,最後以折價結案並向上游求償。
【案情介紹】
ABC公司接獲澳洲AU公司採購一批「L-天門冬胺酸鎂二水合物」作為保健品添加原料。洽談階段,ABC先提供既有規格對照表,AU進一步要求確認能否符合較新版的藥典版本,並要求以該版本作為交貨品質基準。ABC向上游供應商SP工廠確認後,回覆可依「最新版歐洲藥典」供貨,並依AU要求寄出三個批次樣品供AU檢測。
AU回覆樣品合格後,ABC即要求SP依「樣品通過之指標」量產,並收到SP提供之出貨檢測報告後安排海運出貨。約三個月後,AU來信投訴:大貨按其委外實驗室全項檢測,兩項新增雜質指標超標,下游拒收,要求退貨並由ABC負擔所有退運與衍生費用。
ABC向SP查證後發現:SP在樣品階段其實按舊版藥典製作與送樣,舊版不包含該兩項雜質要求;而出貨時雖出具「符合新版」之報告,但工廠實際缺乏相應試劑、標準品與儀器,亦無法透過第三方完成該兩項雜質檢驗,導致報告內容與可證明實際品質間出現重大落差。AU則主張樣品檢測僅做主成分與水分確認,入庫時才做全項檢測,因此延至到貨後才發現問題。
雙方協商期間,AU發現市場上短期難以取得真正可穩定符合新版的供應來源,下游停線壓力大,最終同意改以舊版規格使用該批貨,但要求按「未能證明符合新版」折價10%。ABC接受折價以終止爭議,並向SP求償,最終SP承擔折價損失。
【案情分析】
品質基準的核心不是「說可做」,而是「可被證明」。合約承諾的版本所新增檢驗項目,供應鏈必須具備可重現、可追溯的檢驗能力與證據鏈。
樣品檢驗的效果取決於合約約定與檢驗範圍。若未明確寫入「樣品檢驗項目須等同大貨驗收項目」或「樣品檢驗視為最終驗收」,買方以樣品做部分項目初檢並不必然構成放棄其入庫全檢權利。
供應商管理失靈是主要管理缺口。接單前應完成版本差異評估、實驗室能力稽核、第三方可否覆驗。
SP出具不具備檢驗條件之報告,屬重大品質證明瑕疵。
【爭議大綱】
品質標準以藥典版本為準但版本號、補編與生效日未明確時,如何解釋?
買方樣品僅做部分檢驗是否影響其退貨與損害賠償請求?
賣方承諾符合新版但無法提出可覆驗證據時,買方可否以其單方檢測主張不合格?
上游工廠出具不可證明之檢驗報告,出口商對外賠付後對內求償範圍如何?
折價、改版使用、退貨三種方案如何做成本風險判斷?